2026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法典在污染防治、固废处置、绿色低碳等多个分编中设置畜禽养殖相关条款,将所有蛋鸡养殖主体(规模鸡场、家庭农场、集约化笼养基地)纳入常态化监管范围。
以下为法典中涉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核心条款,以及养鸡场执行清单,供大家对照学习。
第171条
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对畜禽粪污、尸体等废弃物进行收集、贮存、清运、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防止污染环境。
第309条
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建设畜禽粪污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畜禽养殖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污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保证粪污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
第311条
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城镇污水以及未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粪污、水产养殖尾水、农产品加工废水的,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用水水质标准。
第514条
禁止畜禽养殖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
第522条
产生农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回收利用和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本法所称农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农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第947条
国家推动农业农村绿色低碳发展,加快绿色技术推广应用,引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合理使用生产资料,加强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优先发展生态农业。
第981条
国家鼓励、支持农业生产经营者和相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对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农产品加工业副产品、废农用薄膜等进行综合利用。
第1108条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裂隙、溶洞、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并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1160条
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123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清运、处理或者利用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尸体等废弃物;
(二)畜禽养殖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
(三)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未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粪污,致使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不符合农田灌溉用水水质标准。
规模养鸡场应该怎么做?
1、全面核查场址,确保不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城镇居民区、风景名胜区、人口集中区等法定禁养区。
2、新建、改扩建规模场编制环评报告或登记表并完成备案;中小场完成网上环评登记表备案,并留存备案凭证。
3、完善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确保用地合规。
4、建设粪污无害化处理或资源化利用设施,确保治污设施稳定正常运转,严禁闲置或“带病运行”。
5、粪污严禁直排、偷排、渗排、露天随意堆存;粪污还田需满足土地消纳能力,且必须经过无害化处理达标后方可还田,严禁直接泼洒或超量还田造成二次污染。
6、建立完整的环保管理台账,详细记录粪污产生量、清运去向、还田地块、还田量、治污设施运行及检修情况、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记录等,做到纸质与电子双重备份,台账需保存备查。
7、记录养殖规模、存出栏情况、饲料及兽药使用台账,确保养殖过程可追溯。
8、病死鸡只必须严格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随意丢弃或出售,防止疫病传播和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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